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學校收費行爲,健全收費管理機制,保障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安徽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 ,結合我校學生收費管理工作的具體情況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在校全日制大專生。
第二章 收費管理
第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收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各項代收費用 。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收取 ,採取“老生老標準 ,新生新標準”的原則。各項代收費用,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批准 ,財務處報省物價局備案後,由財務處統一收取 。
第四條 財務處是學校收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負責收費項目的立項、收費標準的報批、收費時間的安排、收費工作的組織、收費數據信息的提供與傳送和收費、退費的管理工作 。
第五條 學校學生處、教務處、實習就業指導中心、各系部是學生收費管理工作的重要實施部門,對學生催繳學費、住宿費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各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學生學費、住宿費及時足額上繳學校。
第六條 每學年開學前爲集中收費時間。學生務必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將學費及住宿費存入個人賬戶,由財務處按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統一收取 。
第七條 在開學報到期間 ,財務處將及時打印繳費清冊分發各有關部門,各部門據此對繳清學費等費用的學生予以註冊 ;學費及住宿費票據由財務處集中打印,由學生到所在學院或財務處領取 。學費及住宿費票據是學生繳費的依據,學生應妥善保管,丟失不補 。
第三章 收費標準
第八條 財務處收費時必須嚴格按照安徽省物價局、教育廳等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標準執行 。
第九條 學生學籍發生各種變動時視不同情況按以下標準收費:
休學學生:休學期間不繳納學費 ,復讀後按復讀學籍所在班級標準收費 。
留、降級學生:按留、降級後學籍所在班級的標準收費。
轉學轉專業學生:按其所轉入學院、年級、專業標準收費。
第四章 緩繳及減免學費
第十條 學生家庭經濟困難,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學費的 ,學生本人須提供書面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提出緩繳學費的書面申請 ,於每學年開學後兩週內經所在學院領導審查 ,提出初步意見,報學校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到財務處備案 。緩繳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 ,對於緩繳期過後,仍然不能繳費的學生 ,按拖欠學費處理。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及學校的相關規定給予減免學費的學生可向系部申請減免學費 ,報學校財務處審覈後交校領導審批。
第五章 關於學生退費
第十二條 關於學生退費執行以下規定:
我校是按學年收費的 ,學生經學校批准退轉學,按以下原則辦理退還學費、住宿費:學生退轉學時按當年剩餘在校學習時間計算 ,每達到1個月的 ,退還1個月學費、住宿費 ,不足一個月的不計退費,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 ,一個月按30天計算 。
發生意外事故的學生,按學生實際在校時間折算扣除後退還學費、住宿費 。
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學 ,或觸犯刑律等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學生以及私自離校的學生,其所繳的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六章 欠繳學費、住宿費的處理
第十三條 根據教育部最新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章第十二條“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的規定,凡不繳納學雜費者 ,各學院不予註冊。
第十四條 凡無故欠費的學生,取消其評優、入黨、獲獎學金資格 ,並記入學生誠信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在此之前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 ,以本辦法爲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
2017年8月22日